第十九节 蒋振华大力兴教育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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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节 蒋振华大力兴教育一 (第3/3页)由于各位谋士、武将和吾所处时间较长,皆受我影响较大。潜意识中认为吾从未出过大错,故对我之建议有惯性的认定皆以为吾是正确。故经过我的解释,亦慢慢认可。郭嘉提出不同意见道:“主公欲罢儒学之独尊地位,改以‘百家争鸣,法家为主’。然则秦朝以法家为尊,苛律害民,二世难亡,岂不为前车之师乎。”此话一出,不止文官、众武将亦纷纷点头:“甚是、甚是,主公对此条意见还须慎重啊。”我讲得口干舌躁,亦喝了口茶,接着道:“奉孝亦只知其一,不知其二也。秦二世而亡,非法家之错也。乃自对法家理论认识有误焉。”郭嘉诧异道:“此论吾从未听闻,愿闻其详。”我笑笑道:“秦始皇等皆以为法家之理论即是以刑法治国,此大谬也。世间各事,各有因缘,多不能以刑律来治之。秦用刑律治国,一则太苛、二则不能面面俱到矣,所以认为其大错特错也。我认为正确的法家思想其精髓绝不止一刑法也。诸君听真。可对杀人、放火、叛国等严重刑事罪行设立刑法以防之,以正纲纪。可立义务教育法规定天下子民皆有受教育之权利和义务;可立商法规范各商人、行业间的买卖及竞争行为,规定其有在法规犯围内自由经商的权利以及缴纳国家税赋的义务;可立农法规定农民有获得土地耕种的权利和缴纳国家税赋的义务;可立民法调整各农、工、商人等之间的债务、日常纠纷等问题;可设立赡养法规定士民工商皆有赡养老人、抚育子女的义务,违者严惩;设立税法规定国家无论大小官员、工农士商皆有按其收入缴纳税赋的义务,帝王亦不可例外,以及规定各行人等皆服一定时间的国家遥役,但此一点国家官员因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可以免之,就算是一点点特权吧,但其他人等则必须行之或以钱代办;甚至可设立婚姻保护法规范男女之间的婚姻,严惩通奸等道德败坏行为;以及妇女孩童老人保护法,规定无论何种原因,平民皆不能对妇女孩童老人施以暴力或恶言相诲;设立防贪污腐败法,严惩国家各级官员贪污国家财产以及黩职、工作不力等行为。诸如此类,法家思想其实际蕴含之精粹非常博大。岂可以刑法一法而概之耶。当然对触犯以上律法律的行为量刑不能过重,过重则易激起民变,过轻则有纵民之嫌,故需量情而定。如若天下万民皆能知法而遵法,各级官府亦能遵章办事。即使以法家为主,社会焉能乱也。如果能达到百姓只知有法要遵,而不知有官府存在,那天下可就真正安定喽!”
郭嘉等听言皆大悟,方晓以往之法家理解皆过于偏颇也。郭嘉等相视而起身道:“吾等今日方知实乃井底之蛙也。今得主公教诲,如拨云见日一般茅塞顿开也。吾等愿竭诚尽力为主公建立一法治国家也。”我喜道:“诸位请坐。我以法家为尊,亦非不尊儒学耳。儒学亦有其独特作用。如其忠君、爱国思想亦十分可贵,中华民族若想长治长安,万世永存,儒学亦必不可少也。但想我的想法应是:法家为尊,儒学为为辅,百家争鸣耳。如此方可达到兼听则明,旁听则暗的境界。当然,对于百家争鸣亦要有所取舍。如若一学说对民众、对国家有益,即可容其发展。如墨家学说,鲁班等能工巧匠所作各种器物皆可促进生产、改善生活,亦可鼓励之发展。相反,如若有人善布异端邪说,扰乱人心或意图造反者,必严令禁止,镇压不赦。诸君明白否。”众人听得聚精会神,纷纷点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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