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公上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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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公上论 (第1/3页)一
受天下之归者,太上得理,其次得情,其次得势。“我遘之子,笾豆有践。”得理者也;“芃芃黍苗,阴雨膏之。”得情者也;齐桓、晋文,非有受命,而诸侯景附,得势者也。三者无得,间其无归而争为之受,虚内以竞,人固不与,为乱人而已矣。鞌之战,齐、晋之争伯也。
两相争,而《春秋》主晋以宾齐,不许齐之争晋也。诸侯者,非晋之所得有,齐、晋迭伯,君子无适与焉,则何为主晋以宾齐邪?明乎此者,可以知时矣。
晋自赵盾之不竞,失诸侯而莫克受,所未相舍者,宋、卫而已。会不可征,伐不可服,强与盟而无能固,几三十年于兹。齐之能为归而受之也,亦讵不可?
乃晋之失矣,齐未有天下之图也,志欲妄动,而无道以受其归也。平莒而莒不从,伐莱而莱不服,仅以援立篡逆之小惠,笼鲁与俱,而索报无已,敛其君臣之怨。晋虽失之,齐固不能收之。故君子宁虚诸侯以因仍其四散,而不能以授之齐。非末授也,齐固不能受也。
不能受,而忮晋以忮天下,南向授楚,冀逞其欲,以延楚之蚑行于中国。齐于是而得罪于天下也大矣。
楚之渡河而于鲁、卫,自齐始也;楚之大合诸侯于山东,自齐始也。则是齐之争也,非能争伯,而但为伯裂也。裂王而犹伯,裂伯而遂夷,夷不能有,而天下四战。
然且不主晋以与之争也,将以听天下之裂也,得乎?《春秋》书国佐如师受盟之事,屈齐以主晋,齐视楚矣。晋除狄难而始有事于齐,以为鞌之胜;平齐难而始有事于楚,以底鄢陵之捷。狄、齐、楚,之三国者,晋伯之成毁,天下之合离系焉。齐之视狄、楚也,夫何远之有哉?
夫晋之得主诸侯者,势得也。势者,非君子之所荣,弗获已而以势为主宾,因乎时焉耳。诸侯之不足于自立也,势有与归,则相因以立,而后外不趋入于夷,内不成乎四战以殄其民。故曰“其事则齐桓、晋文”,主伯事也。蔑伯以为之主,君子虽欲治之也不能。
故势合而后可以言情,情得而后可以言理。伯统裂,天下溃,三代之道法坠地而不复修。孟子继圣人而处乎无伯之世,言井田而不及封建,知其不可复也。
二
惟君子为能惧而不乱,惟与君子交为可惧而不乱。小人无其不可乱,惧以仍之,弥不恤其乱,而以为善逃之智,虽可无乱,弗欲也。小人以意力操天下,而与交,故将乱之以成乎其可惧;与之交而欲无乱,不得也。
为兵之言者曰:“禽之制在气。”小人之言也。以气制人,有所奖以助其气,有所抑以张其气。利一往之气,物莫能自守,而耳目惊于所新。楚婴齐以之升秦于诸侯之上,以昌秦而自昌,若曰:“吾所与者,诸侯莫敢上也。”
抑齐于宋、陈、卫、郑之下,以下齐于诸侯,而使结诸侯,若曰:“吾所为来者,诸侯能协我以相助,而皆可上之也。”惟然,诸侯固一惊其耳目,而不敢违矣。
且诸侯之不敢违,非乐与而固恃之也。齐未几而授玉于晋,宋、鲁、卫未几而合兵于郑。方其惧之,即惧以谋,而谋即在是。故小人之言兵者曰:“禽之将击也必伏。”鲁以之而不惜以君盟大夫,卫以之而不惜下秦,齐以之而不惜为宋、陈、卫、郑下。
楚方为齐以讨鲁,鲁免讨而可以矜齐,君与大夫夷,不之辱也。楚固为齐讨鲁、卫以争晋,齐得屈鲁君而服卫,降班以夷乎小国,不之辱也。造次以终楚事而各有心,则惟其命焉可矣。惟然,故楚以得行其乱令,而诸侯姑听其一往之为,后亦不可得而式从也。
故小人之气,生小人之机,小人之以制人,而小人即用以相制,观乎盟蜀之序而见矣。
言兵者两有取于禽,小人用禽道者也。君子之安其身也,无苟伏;定其交也无为气。取小人之道废于己,则禽之制不足以逞,亦何至乱其所守哉!
三
奉大义者不可以无略。略者,取舍之迟速,名实之弛张。迟速之机,徙义之几也;弛张之宜,措义之宜也。略裁于心,心制以义。故略之与义,均出而互用。《春秋》书五国之伐郑,大其伐也。郑合于楚以侵卫,导楚以大盟诸侯,郑于是不可不速伐,晋于是不可不速以伐郑。鲁、宋、卫、曹受婴齐之盟于蜀而戴楚,晋于是不可不速连四国以伐郑,鲁、宋、卫、曹于是不可不速伐郑以辅晋。
冬十一月,楚人盟诸侯于蜀;春正月,晋、宋、鲁、卫、曹会伐郑。略之以速为利,义在速矣。晋乃以不忘诸侯而避楚,诸侯乃以不固亲楚而悖晋,故败于郑而不书,以为无暇谋其不败也。
郑合于楚以侵卫,导楚以大盟诸侯于蜀,郑以是不可不伐,晋于是而不容已于伐郑,实也。讨邲之役,名也。不名其实,而名非其实者,晋知弛张之宜矣。
楚师之北,晋罢于齐而不与敌,鲁、卫、宋、曹歘然尽丧其守,以受楚盟而戴之。
若此者,咸与郑分恶,而晋不可执言于郑矣。邲之战,晋救郑,而郑合楚以陷其师,名之可执者也。弛其不可执,以张其可执,晋乃以无愧于名。
楚师之北,齐实启之,而郑特与俱。首祸者齐也。齐已挫而请服,则不可咎楚兵之所自至而更以责齐。齐不可责,舍齐而专责之郑,是舍首以诛从,固不若邲之咎为郑所独任矣。且郑之合楚以病中夏,非自侵卫始也。战邲以来,相承以党楚者,十年于斯。而邲之战为其祸始。
张其独,弛其同;张其源,弛其流。晋之名乃以无爽于实。名因于实,实成于名,名正而几速。
晋不内愧,宋、鲁、卫、曹疾应而无嫌,郑亦无以为口实而相抵,乃以坐困婴齐而待其覆。略之有定,义之无回,君子奖而大之,其宜矣。
四
《易》曰:“比之匪人。”
奚以知其为匪人?匪人者,殆非人与!与相近者,见可利焉,不图远也;与同病者,见可乘焉,不虑以益夫病我者也;弱于己者,见可攻焉,不推以己也。敝敝于齿舌锱铢之间,见可怨焉,不察其不足以为怨也。
喜非人之喜,怒非人之怒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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