昭公下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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昭公下论 (第2/3页)郑忽、齐小白、莒去疾之以国系名也。王室不可以言“周”,则曰“王猛”,犹云“王国之猛”云耳。王国之“猛”,犹之乎“王札子”也。系“猛”以王国,猛可以有王国乎?猛可以有王国,则犹敬王之即得称天王不名矣。猛不可以有王国,为猛治也,故从乎“王札子”之例,以名猛而绌之。
猛可以系之王国,为王室治也,故从乎郑忽、齐小白、莒去疾之例,以国系猛,而诛子朝。猛可以系之王国,胡为其不可以有王国邪?
长幼之大伦,天下之公议也。父子之仁,兄弟之恩,当其事者自喻之,义也。景王之意,废长立少,秩大伦者所不与,猛所不得而夺也。长幼之大伦,天下之公义,人子不可得而奉乎?曰:奚可哉?故伯夷者,非夫高人绝世,不可遍责天下人子之行,而苟弗伯夷,尚得以为子者也。孔子曰:“道二,仁与不仁而已矣。”孟子曰:“欲知舜与跖之分,无他,利与善之间也。”
苟弗伯夷,不即均乎盗跖者,小德之或然也。苟弗伯夷,即均乎盗跖者,君臣父子兄弟之间也。子朝以幼夺长,乃先王则有其志矣。先王之志不行,猛立而朝争,则罪专朝而猛免。先王之志或奉之,朝有挟而猛争,则猛与朝分罪。《春秋》书“王室乱”,王室之人皆乱人,非独朝乱也。非独朝乱,而猛先之,朝乃应之。
是故敬王未立以前,《春秋》不目子朝之恶,而以王猛居皇,系诸“王室乱”之下,明乎乱王室者猛也。父子兄弟,称兵相向,曲直为轻,先后为重。苟先之矣,虽直,曲也。苟欲弗先,虽欲不尽责人以伯夷而不能也。
故君子之责人,不遽求其如舜,而责人之子也,则必之以大舜、伯夷、泰伯而不为苛。故曰:瞽叟底豫,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。定者,必至之准也。
朝有夺长之心,而猛先之以事,故猛未卒,朝不适罪。朝既有争猛之事,而敬王立以靖乱,故猛已卒,朝恶不戢,敬王讨之以有名,然后目尹氏立朝之恶,而正敬王居尊之号。敬王所奉以讨朝者,争猛之无罪也,朝篡而成乎贼也。王猛所挟以首乱者,景王之过也。
挟父过者,不孝之尤,则不可以诛人之不弟也。追景王之失,以治子朝于他日,义著于天下,君道也;名王猛以绌诸世子之外,掩子朝之恶而未发,义喻于当人之心,子道也。当人之义,动诸心,悦诸虑,不可以名争,不可以天下之公论为所挟,故曰“义内”。
二十五
父之志不可夺,无之而夺焉者乎?曰:权衡者,非适有也。物无适权衡,而乃以用夫权衡。故心即为权衡,而非有权衡焉听心之用也。彼心之所轻重,若将为之权衡矣,而我适从之,是吾无义也。
或适违之,则父子兄弟之际,不得以有义矣。审彼轻重之所向者,吾心之用也。故礼莫大于别嫌,仁莫大于全爱。无嫌而爱可全,君子之以精义也。是故景王之志,志立子朝,王猛夺之而为乱首。丐之争朝犹猛也,猛以夺父之志受诛,而丐无嫌。审此者可以全爱矣。
景王之志,欲立朝也。猛长于丐,诎于长而朝不得立者惟猛。当景王之存,猛固存,丐固无压朝不立之势,则景王之所甚恶而忌焉者猛之立,非丐之立也。
子朝不当立而立,景王之邪志犹之可夺矣。猛为景王子,景王恶其立而忌之,父之恶子可行于子,不可以邪志言也。猛见恶忌于君父,而欲挟己之是,夺父之志:犯其所甚忌,居厚实于己,以彰先君之过,猛乃以受大恶而不可辞。敬王之立,非先君之所忌矣。
先君无恶其立之心,则矫先君之邪志以挽而之善,敬王可以无大恫于鬼,而伸大义以靖社稷,爱未损也。使敬王让篡兄之乱人,迎先君之邪志,与于邪者也。先君无忌我之心,疑焉而不敢立,成先君之恶者也。故伯夷逃,叔齐不可立,而中子可立。子朝篡,王猛不可讨,而敬王可讨。孤竹君无忌于中子,景王不预恶夫敬王。无忌无恶,不得以亿君父之或忌或恶而自疏,所以曲全乎爱也。
景王缘朝而忌猛,弗获已而宁立丐。于此而自信以不疑,非夺父志也,其庶几于干蛊者与!《春秋》书“天王居于狄泉”,大义以无嫌而定,全父子之仁也。
二十六
《传》曰:“《春秋》因鲁史之旧文,有可损而不能益。”允矣。夫不能益,则传闻、所闻、所见,辞无可异。而或益也,夫子作《春秋》,定大法,无所避就;而有所避就者,不以其知之夙而侵史官之职也。故传闻、所闻之不益,非惧其不确也,所见确矣而不益,史有其司,圣人不以意侵之也。不以意行,故曰“无意”;不以我侵人,故曰“无我”。善言圣人者,即于此而得之矣。
故王室之乱,自言其乱,猛、朝、敬王之备记其始末,皆鲁史之旧也。公孙于齐,迁之晋,其“次”、其“居”、其“在”,纪之已详,亦鲁史之旧也。昔者王子颓之乱,志齐之伐卫,而尽隐子颓之实。叔带之乱,志天王之居郑,而不著复入之事。或曰:颓之乱,齐平之;带之乱,晋平之;鲁未有事,而史不详。乃猛朝之乱,鲁亦未有事,昭公出,意如不自保,夫岂暇为王室忧?
而旧史犹详之,《春秋》不损,何也?当时晋不能伯,无能奉敬王以靖乱,而天下之人心戚矣。昭公出,季氏不敢立君,日锢公于外,而以逆公以为名,国人未忍忘也。国人未忘,而公卒不返,鲁国之人心戚矣。
心之戚,故志之详。衰在王室,失职在伯;罪在强臣,过在昏主;崇货忘义,在齐、晋之执政。史臣无所取裁,乃孤伸其意以立文。
圣人之于《春秋》也,下失道则挽权于上,上失道则取衷于下。鲁之史臣内戚其君,上戚天子,志之弗谖,言之不忍略。圣人以是为不可损也,即人心,立大法,专用民志,以存天彝。以为有变例而特书,启王通、《元经》之妄作,诬矣哉!
二十七
事之未败则人竞其说,事之已败则败者徒咎。夫人之欲避咎,则无如其避事之得矣。避之于事先,便以归咎于任者。呜呼!何进、景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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