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二十章 信用体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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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一百二十章 信用体系 (第1/3页)

    假如这件事儿是放在后世,洪涛绝对不敢这样干,孵化器?里面保证一个好蛋都没有,全是臭蛋!这是时代的问题,在宋代、包括中国古代的大部分时间,商业信用的问题一直都不是社会问题,没了信用在社会上就寸步难行,这是一种社会风气,容不得你不遵守。但不知道从何时开始,信用这个东西就从人们脑子里消失了,变得连屁都不如,物欲横流、人心不古,这种变化到底是进步还是退步?洪涛也辨不清。他只知道被破坏的这些东西,正是中国几千年文化中最精髓的部分,毁掉它很容易,几年足矣,但是想重建起来就非常非常难了,说不定一百年都弥补不回来。

    宋朝就是这样一个信用社会,别看它还不是一个完全的商业社会,但商业社会里该有的信用体系,它基本都有。比如后世的期货、经纪人、信贷、银行体系、评估机构等等,一样儿都不少,甚至比后世还完善。

    “检校库”这玩意就是宋朝的国家信托机构,它是干嘛用的呢,主要职责就是代为清点、管理遗孤、绝户的财产,还有无主货物、有经济纠纷的财物、官府没收的财物。在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中就有这么一段话:揆(kui)之法条,所谓检校者,该身亡男孤幼,官为检校财物,度所须,给之孤幼,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,候年及格,官尽给还。

    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,按照宋朝法律,对父母双亡的孤儿,政府有责任将他们家里的财产核查清楚、登记在册、存入检校库代为保管。这笔财产不是充公了,也不是捐给不相关的机构然后不管不问,而是定期从中拿出若干,发放给孤儿的监护人当生活费,等孤儿成年之后,政府再将代管的财产交还给他们。这种方式和后世西方国家的很多信托基金同出一辙,而且还更严格,这个信用是由政府背书的。

    如果说这种信托责任太初级,没关系,到了宋神宗时期,这个检校库制度又发生了根本上的变化。熙宁四年,负责管理检校库的吴安持(王安石的女婿)给朝廷写了一个奏折,对检校库制度提出了意见,他说放在检校库里这些财物随着时间的推移,会发生贬值,不如拿出去放贷,不光能保值,还能让钱生钱。这个建议最终被朝廷批准了,并重新制定了一套计算利息的办法,这就是百分百的信托投资基金了。

    除了检校库这种信托基金之外,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主要表现的地方就是商业借贷,在宋朝也有法律明文规定如何进行商业借贷。《宋会要辑稿.食货》中就有记载,在北宋乾兴元年,朝廷就立法,专门规定了赊买赊卖做了法律规定,大致意思是这样的。凡是非现金交易的大宗交易或赊买赊卖行为,必须有牙人做为担保人,还得签订三方责任合同,明确规定还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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